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及江苏省《信访条例》以及我区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信访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具体接访工作由接访员负责,接访内容为来人、来信、来电等。接访要求:能当场解决的,当场受理解决;不能当场受理解决的,登记备案,列入受理转办事项,尽快移交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办理,要求在承办时限内办结并给予书面回复。
负责上级部门转交、转办的来访来信件;
按照规定要求,所有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接办受理的信访事项做好登记,妥善处理,对受理后移交到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信访件,要纳入跟踪督办程序,限期办理。
一、登记制度
信访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
1、根据来访或来信情况,对属于受理范围的,进行直接登记按程序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处理。
2、来访人员及来访电话反映情况的,由接访工作人员直接处理,重要事项需要登记转办处理的,按要求进行登记后按程序办理。
3、上级部门转交、转办的来访来信件,做好来访来信收文登记。
二、呈批制度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已有明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转送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处理;对政策不明、有普遍性、有代表性、反复多次上访的问题,上报区分管领导批阅后处理。
三、转办交办制度
一般来访来信受理后,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转送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处理。
1、重要的个访,必要时请局长出面解决;
2、集体上访的,办公室要迅速通知相关负责人即时赶到现场处理(30分钟赶到现场),并报区分管领导;
3、重要的来信,请区领导审阅并批示后交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办结。
四、督办、查办制度
有以下情况的,信访局予以督办、查办: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件的;
2、对承办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
3、不按要求向来访人员反馈办理情况的;
4、不能在时限内办结,又不向信访局办理延期的;
5、来访人对承办人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
6、不按上级要求办理的。
五、信访办理时限要求
一般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疑难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回告制度
按照“有来访、有办理、有结果、有反馈”的原则要求和程序执行回告制度。简单事项可以口头和电话反馈,重要事项或较复杂事项以书面形式反馈。
七、回访制度
按照领导批示,要求进行回访的,在问题妥善处理后,经办人要向信访人征求意见。
八、审查结案和归档制度
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后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