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代访陪访工作制度
2009年09月12日 05:33
第一条 为了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减少越级访、群体访的发生,根据《信访条例》和《商州区人民来访接待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代访是指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向村(居)委会或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合理信访事项,本级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需由上级有处理信访事项权利机关协调解决的,由包村(单位)领导和干部代替信访人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咨询政策、提出诉求,依法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陪访是指信访人对初访处理意见不服,要求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进行复查、复议、复核,由包村(单位)领导或干部陪同信访人到复查、复议、复核机关咨询政策,反映问题,依法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代(陪)访人应熟悉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进行信访活动。
第五条 代(陪)访人到有关部门进行上访,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做好登记。
第六条 有关部门收到代(陪)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代(陪)访人是否受理。代(陪)访人应及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工作。
第七条 有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要认真对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
第八条 对重大信访事项,代(陪)访人应及时向包乡镇办事处或分管区级领导汇报,由包乡镇、办事处或分管区级领导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代(陪)访人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并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同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及思想工作,确保信访人息诉罢访。
第十条 代(陪)访人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向信访人泄露区委、区政府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代(陪)访人在代访、陪访活动中要廉洁奉公、公道正派、不让信访人管吃管喝,索要财物。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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