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2009年09月12日 05: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信工作,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办信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作用,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群众来信,是指主要通过邮政部门寄发的信件、电报以及网上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信访活动。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处理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或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办信工作。对重要来信实行领导阅批。
 
  第二章 办 理
  第六条 办理要求:区信访局负责区以上来信的转办、督办工作,乡、镇、办事处和区直部门对群众来信只办不转。
  第七条 严格办理程序:按照编号、登记、分类、归口、呈报、督办、反馈、审理、回复、归档顺序对群众来信实施操作。
  第八条 规范办理办法:
  一般来信,应根据内容及时将原信及附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重要、紧急来信采取电话、传真、发函、上门交办等方式办理,缩短转办时间。
  对内容重要的来信及调查研究情况,应呈报本级党政领导阅知、批示。呈报的方式有:日常呈报、专题呈报、综合呈报。报送的材料力求简明扼要,文理通顺。
  对检举揭发一般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信访局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处理。
  对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来信,要及时转送上述机关处理。
 
  第三章   几类来信的处理
  第九条   联名信。对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并代表群众意愿而共同签署姓名的重要来信,原则上件件立案查处,迅速解决问题,防止转化为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处理,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反馈查处情况。
  第十条   越级信。对直接向中央、省级领导同志反映问题的重要信件,尤其是初信,要立案查处,使群众明确依靠当地政府解决问题的程序,从而降低越级信访比例。
  第十一条   重复信。对相同来信人2次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或一信多投,应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对初信未作处理或虽已处理,但未落实处理意见的,应加大处理力度;对问题已处理,写信人仍不满意的,应查看写信人是否还有实际问题要解决;对无理或要求过高的写信大户或信访老户,应责成责任单位做好说服疏导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批评建议信。对署名的批评建议信,原则上应复信表示感谢和鼓励;重要的,应及时整理报送党政负责人阅批。建议性来信办理结果,应有选择的向来信人反馈。有些解决比较好的,可通过媒体宣传。
  第十三条 匿名信。匿名信要与署名信同样对待,属于检举揭发的来信,不得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不得追查写信人。
  第十四条 其他信。对附有证件、实物、邮票和人民币的信件连同物品一并转写信人所在单位退还本人并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存查、销毁信件。对以下信件予以保存待查:内容不清,无法转办的;已有处理意见的重复来信;精神异常者的信件等。
  对保存待查的信件应定期审查,予以销毁。
  第四章   催办、审结和回复
  第十六条   催办。对未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的案件,要进行催办。催办一般采用电话、发函、派人和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审结。对立案要结果的信件,承办单位要认真调查处理,按时上报结果;交办机关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审结。调查报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报告应由党委、政府或主管局,按照公文要求印制5份上报。
  2、报告正文应注明上级交办的时间、文号及主要内容。区级转办街道办事处、乡镇及部门报告时,应有明确的审查意见。
  3、报告内容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符合政策、手续完备,并有写信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回告。上级单位对处理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承办单位结案;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退回承办单位复查,复查结果应在30日内上报。
  第十九条 复信或回访。在来信得到处理后,应给写信人回信,告知其来信的处理(承办或转办)情况。复信的范围:
  1、领导批示、交办的;
  2、初次署名来信的;
  3、联名信;
  4、立案查处,问题已解决的;
  5、多次来信,而问题不属商州区解决或应走法律渠道解决的;
  6、名人、学者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的来信;
  7、对党委、政府谏言献策的来信。
  按照谁办理、谁负责回复的原则,在来信处结后30日内进行回复。复信内容应简单明了,符合政策,讲求礼貌,有利于解决问题,不激化矛盾。回复的形式有:走访回复、电话回复、复信回复、告知性回复等。
  第二十条   归档。对已结案的案件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到及时归档,要素齐全,装订整齐,并按年度整卷,统一保管。
 
  第五章   统计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来信分类。按来信目的将来信分为申诉、揭发检举、批评建议、求决、求诉和其它六大类。各级信访部门应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认真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信的统计。
  第二十二条   区信访部门每季度应向分管领导及上一级信访部门报送统计分析材料。分析应说明以下几点:当月办信基本情况、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出现问题的主客观原因、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建议。从而准确、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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