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2009年09月11日 05:15
信访人员必须遵守《信访条例》,坚持依法信访。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由受理机关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2、信访人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分别向有关的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投诉请求,应依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因共同的信访事项集体上访的,应推选代表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原办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答复。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5、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视其情节依法查处。
6、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得扇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违者经依法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法规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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